山东英才学院学前儿童发展与教育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一、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工作条例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管理内容包括:防火、防水、防盗。具体应执行以下安全工作条例。

1.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火、防水、防盗意识。

2.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相关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要求工作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出现火情及时报警(电话:119),及时采取措施扑救。

3.实验室不得存放汽油、酒精、丙酮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各种易燃品擦机器。任何人不准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室内。

4.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等电热设备。

5.实验室设安全检查员,负责定期督促检查各室的安全情况。工作人员离岗前要认真检查室内设施,如电源、空调等,消除各种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实验室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给他人。工作人员离岗前,要关好门窗。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

7.要做好暖气、各供水管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如突发漏水事件,要保护好实验设备,并及时联系学院维护人员。

8.实验室工作人员上下班及节假日加班、值班,必须认真检查安全状况,并随时作好记录。凡因个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者,当事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用电比较集中的地方,人员多、设备多、线路多。安全用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保证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做好技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特做如下管理办法:

1.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应当安装避雷装置的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2.实验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

3.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校电管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搭建。

4.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5.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6.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7.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8.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自行设计、制作的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三、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按照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要求,有效防止不良信息的侵害,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教育,增强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及所有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带有人身攻击性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和所有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非法盗用他人账号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经允许可对外实行培训开放。被培训单位与培训单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合作协议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英才学院

2013年10月20日


一键分享 转播到腾讯微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