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实验(实训)室投资和使用效益,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特制定实验(实训)室建制管理办法。
一、实验(实训)室是指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和实验技术队伍,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隶属于学校的实验(实训)室。
二、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要具有超前意识,形成自身特色,逐步实现基础、专业基础、学科专业(或专业群)层次清晰、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实验(实训)室。鼓励建设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实训)室和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实训)室。
三、我校实行校、院两级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实验(实训)室的建制权在学校。凡新建、扩建、合并、撤销实验(实训)室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并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二级学院是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二级单位,是实验(实训)室工作的主体,教学副院长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实训)室现场管理工作。
五、实验(实训)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实训)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设备。
(三)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四)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记录。
(五)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完整的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
六、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部)拟新建(扩建)实验(实训)室,必须以实验(实训)室设置的基本条件为依据,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批准情况,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结项、预期功能、效果验收等程序。
(一)新建(扩建)实验室(实训)室时,由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和筹建规划,并填写 “实验(实训)室建设(扩建)项目立项申请表”(下称:立项申请表),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讨论、考察、论证,在确认符合设置条件、院长签署意见后(包括:相关论证材料等),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论证,提交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作为“筹建实验(实训)室”进行建设。
(三)“筹建实验(实训)室”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列为入正式实验(实训)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预期目标,应予撤销,并查清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
七、实验(实训)室由学校统一编号,名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二级学院(部)商榷规范命名,并由学校下文公布,任何单位无权命改名和公布;实验(实训)室建制确定以后,不得随意更名,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应先提请书面报告,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复后予以更改。
八、因实践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者合并实验(实训)室,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实验(实训)室撤消、合并、调整后,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用房、相关书面(电子版)资料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单位,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学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交接、办理相关手续。
十、因学科专业实验(实训)使用方向、性质、实验(实训)项目开出方式、以及用房因素合理科学考虑仪器设备放置、便于组织实践教学,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可设立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十一、只有批准为筹建或确认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才有资格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仪器设备、器材等资产账户,按实验(实训)室进行管理。
十二、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