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学前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文件精神,落实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2014—2016)》,推动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深化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跨学科专业实验(实训)教学平台和资源开放共享环境条件,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在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起到示范引领、特色辐射作用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项目组织领导
在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申报(预审)、项目实施、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要求与目标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高水平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是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实验(实训)室管理机制改革、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举措。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各二级学院一定要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立足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对实验(实训)室资源进行整合、创新、突出特色,制定具体规划实施建设方案。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施建设方案,要结合学校实验(实训)室整体建设规划,既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功能结构、层次设置体系,也要考虑全校相关学科专业实验(实训)教学需求,纳入方案建设规划。规避分散、重复实验(实训)室设置,构建学科专业或专业群实验(实训)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提高综合规模效益。
4、学校将按照"科学规划、分类建设、示范引领、重点培育"的建设原则和工作思路,重点在实验教学理念、教学体系、教学资源、教学团队、教学改革、管理模式、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实验环境等方面进行建设,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就业创业能力,使其成为教学、科研一体化的示范基地。力争三年内建成7—8个特色鲜明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零的突破。
 
三、申报范围
(一)凡学校正式公布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均可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国家级、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报。
(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按照批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报《通知》文件精神、附件表格须知申报。
 
四、组织实施
(一)各二级学院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以及学校建设要求与目标,提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申报书》(具体详见附件一)。
(二)在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进行项目审议、现场考察、遴选推荐、确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单位(具体详见附件二、三)。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网上公示后实施。
(三)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同时,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方案,填报《年度实施计划阶段任务责任目标申报表》,严格按照既定各项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建设工作。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期间,学校制定倾斜政策,在实验(实训)用房安排、配套设施建设、实验技术人员配备、实验(实训)室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过程检查与结项验收
(一)学校按年度对立项建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方案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建设目标提出评价意见,并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项目,在年度检查评估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届时各立项建设单位提请书面年度总结材料,明确建设过程成绩与不足,下步采取的措施等;必要时根据检查评估评价意见,调整经费支持额度等倾斜政策,达到相互交流、借鉴、激励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和工作健康进展的目的。
(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项目结项时,各立项建设单位提出结项书面申请,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严格按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进行结项验收。属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接受教育厅、教育部专家组验收。
(四)项目验收合格的,各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统一挂牌;不能按时结项或未达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要向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由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责成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本意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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