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重视他们资产管理、技能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要树立学校资产“主人翁”意识,认真执行《山东英才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提高爱护、使用仪器设备意识,服从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范围、人员
第五条 我校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教学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为二级学院使用管理单位,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和山东英才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分工,其中:第三类 仪器仪表、第四类 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第五类 电子设备、第六类 印刷设备、第七类 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 文教设备、第九类 标本模型、第十二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属于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七条 凡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三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列为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帐卡。单价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八条 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所、室),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预算管理与购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并按照学校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教学科研等方面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按排经费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准批实验(实训)建设项目、或购置计划等,送交校采购中心进行项目招投标或市场采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验收、保管、使用、维护保养与维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到货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设备科会同校采购中心、使用部门等人员进行验收。具体详见《山东英才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所、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帐物相符,账账相符,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抽调或给他们布置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任务,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好移交手续,严格按《固定资产内部流动及移交规程》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所、室)必须建立建全仪器设备使用制度,操作规程,机房守则等细则,所有教学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对不熟悉仪器设备性能、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技术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若用一般仪器能达到实验要求的,则不用高档精密仪器设备,做到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初次操作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示范操作。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接通电源或开机启动。
第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在确保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应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与维修:
1.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保养与维修工作,应视仪器设备总值、种类性质、维修技术需求等,适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维修人员,均应重视培训维修人员,不断提高自修能力;原则上做到一般小修不出院,中修不出校。
2.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主要任务是:
(1)使用仪器设备前应仔细检查,用后及时停电清洗、擦试、维护保养。发现失灵、损坏情况时应及时修复。建立切实可行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基准仪器设备仪表检测校正等;
(3)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再用状态,完好率达95%以上;
(4)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修等相关工作记录以及维修工作档案。
3.学校原则上按全校仪器设备价值的5‰下达年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经费指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实际状况宏观控制使用。
具体详见《山东英才学院实验(实训)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规程》。
第六章 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损坏、丢失、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但必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洽谈,经征求使用单位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二级学院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丢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并按规定赔偿。
3、出借仪器设备(指校外单位)每天按原价值2‰由实验室管理处收取折旧费,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属本学校范围内的由二级学院决定。同时,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调帐手续。二级学院之间,二级学院与校内行部门之间的调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同时,由资产管理科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积压、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地按有关规定对外调剂或处理。各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填写清册,经二级学院审查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回收仓库单独保管立帐。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结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按事故处置。
第二十四条 属丢失或盗窃事故,使用单位应迅速组织追查,并写出丢失情况报告,报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同时,组织事故处置小组,进行专项调查、破案、相应责任处理等;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各一份),按学校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按事故处置、办理消帐手续等。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由于耐用期满,并确已丧失功能,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坏等情况申请报废的,按《山东英才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办法》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自制、改装
第二十六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有定型产品,但质量、性能指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
第二十七条 确需自制仪器设备,在每年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个别急需者也可单独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
第二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严格鉴定验收,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运行后质量可靠,按《山东英才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验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建卡、入帐手续,备注栏内均应注明“自制”字样。
第二十九条 凡不适应教学、科研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改装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各单位改装利用;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报告、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能改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账卡。
第三十条 自制或改装的仪器设备半途而废,应查明原因,人为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具体详见《山东英才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