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九类:1.爆炸物品;2.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5. 自燃物品; 6. 遇湿易燃物品;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
第三条 相关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相关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为责任人,校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管理职责:
1、全校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各相关单位(部门)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化学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保管员,须由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得任意调换,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须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设施(柜)内存放,并专人管理。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通风良好,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把锁的“四双”制度。
第十四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 Kg/m2)。否则,空瓶被供气单位扣留,并要罚款时,一切由使用人负责。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装置。
第十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实训)室,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剩余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库,实验(实训)室严禁存放大量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对于领用剧毒、爆炸危险品要限量发放。使用单位领用时,应提请申请报告,阐明数量和用途,经实训中心主任或分管院长同意签署意见后,方可领取,并做好使用记录,并对剩余量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九条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由校采购中心持有公安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方能采购。
第二十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物品的排放处理,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校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使用单位共同组成的废物处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采购并自行装运(供货单位送货除外)的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装卸时注意以下方面:
1、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夏季气温在30度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5、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并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6、提取剧毒品、爆炸品要二人提货,并带有关采购证件、个人身份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