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来源:学前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一、验收前准备
 
(一)仪器设备签定合同后,使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技术资料,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指标。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购合同签定后,要配备专职管理操作技术人员,并进行技术培训,按照仪器设备环境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如:地基、电源、布线、环境需求等准备工作。
(三)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有关部门、 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预先制定验收方案。必要时可及早聘请有关单位或兄弟院校的专家协助验收及安装调试。
(四)做好涉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工作中所需校验仪表,检测仪器、特殊起运设备及专用工具、测试样品、材料等准备工作。
 
二、验收要求
 
(一)外观检查:
1、首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有无撞伤,有无浸湿、受潮、变形等。内包装防震装置是否完好,弹簧是否脱落,以及防潮措施是否可靠等。
2、检查仪器设备、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数量验收要以合同单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清点时,要仔细检查主机和附配件的规格、型号、编号是否与装箱单一致。
3、认真查对随机资料,是否完备齐全,如:产品说明书、操作规程、原理、检修手册,线路图、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要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注明验收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仪器设备的质量验收,要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开机调试。
2、通电试机前,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对线路必须仔细重点检查,做到供电电压与仪器设备输入电压一致,线路连接正确,需要接地的要认真检查地线是否符合规定,严防因供电或操作不当而损坏仪器。
3、逐一认真进行各种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4、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某些指标调试困难,性能不甚稳定或其他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采购中心,以便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来校检修等。
 
三、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知使用单位及时接货,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详细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
(二)验收期限一般为3—5天(通知使用单位日期计),若仪器设备出现质量或其它问题,及时通知厂商退货或更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期限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成员到场,会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同时,详细写出书面验收报告纳入档案管理。
(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规定期限内,持有相关凭证、《仪器设备验收单》等,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入帐、建卡,然后由校采购中心办理财务汇款或报销手续。
(四)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要立即将验收情况书面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采购中心,依照合同条款办理退货、更换或检修、拒付货款等手续。
 
四、对于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仪器设备到校前,充分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如:完成仪器设备用房的基建、改造或装修工程;机房的电源、地线、水源、温度、湿度、防尘等,应符合说明书中对环境的要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要求较高,应充分做好准备,保证落实到位。
(二)及早熟悉和翻译厂商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安装说明书、使用操作说明书、维修手册、验收文件等)。
(三)制定验收方案时,除包括验收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方法、步骤外,还应准备好技术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试样和需要做的实验小课题等技术方面的准备。
(四)仪器设备到货后,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不属于免检(商检局)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商检局,办理报检、交费等手续,并商定时间由商检局派员来校共同开箱验收;按合同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验收。
(五)按合同条款,进口仪器索赔期是九十天(指仪器到我国港口之日开始计算),为此,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检申请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国家商检局报检,报检单要力求详细,文字精练,中英文对照,证据齐全。并做好准备接待商检局人员来校复检。
(六)验收完毕后要及时写出验收报告,并附检验记录和有关图表,同时将箱内所带的保修单、装箱单、说明书及有关验收文件等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以便建档备查。
(七)凡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内(一般保修期十二个月),由于原件材质、装配和设计等方面的原因,仪器性能下降或不稳定,达不到原指标或出现故障的,要及时提出报告,报商检局复验出证通知外商办理退货、更换或外商派员检修。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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