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暂行规定
(试行)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器设备管理,使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陈旧过时,耗能高、精度、技术参数指标不能满足教学科研使用基本要求的仪器设备;
(二)超出自然使用年限(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出现故障、人为损坏,维修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或现同类产品价格50%的仪器设备;
(四)使用年限已久,本专业不再使用闲置、其它专业无法调剂使用、且校外降价出售未能的仪器设备;
(五)属更新换代升级仪器设备,维修配件已停产无替代零部件价值的设备;
(六)属计算机或媒体设备,专业软件已无法运行,无其它用途的设备;
(七)因故需要拆除搬迁,拆除搬迁后而无法修复和利用的设备设施等。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一)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行政办公用设备、家具的报废处理,原则上按批量、视情况随时受理报废申请,未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申请退库,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等。
(二)凡提出仪器设备报废的单位(部门),须详细填写《山东英才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单》(下称报废单)一式三份(申报部门、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存一份)。
(三)按照报废单表格要求,详细填写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设备原值、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及报废申请理由等信息,并由使用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资产管理员送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采购中心、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依照《报废单》所提出的报废理由,对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签署结论性鉴定意见报批。
三、报废仪器设备报批权限
(一)属单台(套)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及总值低于5万元的批量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在《报废单》签署报废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属单台(套)价值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及总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大宗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在《报废单》签署报废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仪器设备按上述程序批准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依据相关报废审批文件,进行固定资产销账处理。
四、报废仪器设备处置
(一)凡经过鉴定审核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帐、物相符,整机、配件齐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进行处理。
(二)准许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零部件或配套设备还有可利用价值,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视情况批准,可拆除零部件留用。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原则,采取集中变价处理和个案变价处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采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协助参与,原则上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变卖处理。
(五)报废处理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其他
(一)报废处理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防止弄虚作假,因单位(部门)、管护人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事故和人为损坏而列为报废仪器设备,要追究单位(部门)、管护人的责任;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废报手续。
(二)凡保管不慎,丢失、被盗的仪器设备,均不列为报废之列,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