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学前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管理规范,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理顺校、院二级资产管理体制,界定单位(部门)管理职能,完善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分类和计价确定;固定资产增加、变更、维护保养、维修与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清查核实、统计报表及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二级资产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全校资产行使宏观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科研院所按照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单位(部门)明确资产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并确定资产管理员(兼职),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职能划分: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1、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仪器及行政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多媒体设施、学生(职工)卧具等项目立项论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上报学校审批,并协助校采购中心市场采购;负责行政办公设备日常维修(计算机、网络设备、家具、公寓卧具、教室课桌椅除外)以及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等。
2、新建楼宇课堂教室、学生(职工)公寓、行政办公、实验(实训)室等用房统一分配与调整。
3、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工作等。
4、《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全校固定资产验收、建账、调剂、配备等;账目实行总账、单位分户明细帐、卡管理,做好资产管理数据信息采集、填制、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5、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承担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6、对全校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查等工作;制定考核细则、出台奖惩措施,落实资产管理归属责任,完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帐实相符,并采取措施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7、参与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时,按《公用房管理系统》对建筑物基本信息项目进行数据采集,并建立房产信息相关档案。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购中心、审计、财务、相关专家、使用单位等)对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报批、处置。
9、负责固定资产校外单位租、借准许与报批;资产丢失、损坏赔偿等工作。
(二)图书馆主要职责:
1、编制图书、期刊等年度经费预算,归口报批。
2、归口负责图书馆及全校科研院、所、重点学科、专业等资料室,纳入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学术期刊、工具书、音像制品、电子文献、文物、陈列品、捐赠物品等资产的验收、登记、账务管理等。
3、承担学校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高等教育(机构)统计报表等工作。
(三)总务处主要职责:
1、后勤基础设施属下,如:供水(消防、中水)、排污(雨水)、供暖(锅炉、蒸汽)、电力(强、弱电)、餐饮(开水)、洗浴、道路(交通车辆、路灯、垃圾箱)、场地(操场、围挡、广场、院墙)、绿化(设备、苗木)、通讯设施、课堂教室(电铃、桌椅、门窗、照明灯具、电扇)楼房修缮(改造项目)等,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立项项目论证、初审归口报批;上述设备设施等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养、维修(包括:办公家具、公寓床卧具等)等事项。
2、校医院(室)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年度经费预算申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与报修。
3、参与新建楼宇、景点建筑物项目竣工验收。与基建处书面办理交接有关技术信息资料;承接项目工程质保期以外有关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与维修事项等。
4、学术报告厅、多媒体教室(普通教室)资产日常管理,以及二级学院固定使用的多媒体教室(普通教室)资产管理与考核;多媒体设备、音响、桌椅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与报修;以及设备设施损坏、丢失赔偿、申请补充与领用等。
5、后勤基础设施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报批、处置等。
(四)档案室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学校档案资料归档移交目录与档案工作要求,索取房产建筑物、配套工程设施等有关资产信息资料。
(五)基建处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基建规划要求,编制基建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上报学校审批。
2、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建筑图纸设计、校园环评、工程施工等相关手续的报批;土地、房屋产权等各种证件的办理。
3、参与校采购中心组织的相关专家、监理、审计等有关部门、或委托代理招标机构进行的招投标基建项目;并对项目具体组织工程施工,协调监理单位跟踪施工质量;工程结尾报请质检、消防、环保等部门相关项目现场测试验收等。
4、牵头组织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同时,向档案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交接有关工程施工、运行图纸、资产相关证件、信息资料等。
5、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质保期内有关设备配套设施单体项目维护、维修或更换。
(六)教务处
1、负责各教学单位课堂教室安排,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教室房源调整需求。
2、负责按时填报、汇总《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相关数据,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七)财务处
1、根据《资产对帐管理办法》,及时审核并核实资产新购、删减处置、价格变动等数据,根据上述数据及时更新,相应财务实物帐同步变动。
2、负责对资产清查数据与财务账面数据进行核对、调整,达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八)采购中心
1、负责全院资产的采购、付款手续办理及招标的组织。
2、根据合同要求,负责所购资产三包期内质量问题的处理,协调与供应商的关系。
(九)信息技术中心
1、负责全校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的技术检测与维修(教学机房除外);网络应用软件(不含教学专业软件)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2、各教学单位及行政部门网络安全及有关网络设备的专项、定期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学生处主要职责:
1、编制学生公寓床相关配套资产年度需求经费预算,归口上报。
2、学生公寓内部资产调整与日常管理。以及床卧具、书桌、门窗(玻璃)等相关配套设施人为损坏赔偿与报修等。
3、学生公寓有关资产申请报废、报批、处置等。
(十一)保卫处主要职责:
1、参与新建楼宇、建筑物竣工、消防、监控安装等项目验收;同时,接管监控、消防等设备设施相关管理工作;并与基建处等有关建设单位书面办理交接有关信息资料手续。
2、负责全校消防、监控等设施的维护保养与有关器材的定期更换与报修;并对楼宇、景观建筑物的安全、消防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直接责成维修管理部门处置。
(十二)团委主要职责:
1、在校生、毕业生捐赠的设备或构成固定资产的器材(包括捐款购置或建设形成的资产)及时到资产与实验是管理处建账、建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大学生活动中心属下各类固定资产、器材日常管理。年度需求计划归口申报,设备、器材报废、报批等。
(十三)北校区相关部门职责:
1、总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参照南校区总务处行使日常管理职责。
(二)遵照《北校区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1)176号]文件,做好北校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2、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参照南校区基建处职责。
3、保卫办公室主要职责:参照南校区保卫处职责。
(十四)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独立研究院(所)主要职责:
1、全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独立研究院(所)结合本单位(部门)管理工作需要,归口报批年度需求经费预算;同时,负责本单位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与报修、安全、丢失(损坏)赔偿、报废与报批等。
2、各二级学院、独立研究院(所)规范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实验(实训)室功能与效益;配备专职或兼职维修人员,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定期进行计量仪器(器材)校正,确保教科仪器设备处于在用状态的达95%以上。
3、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独立研究院(所)设置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资产管理员为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力求相对稳定;同时,将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纳入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奖惩。
4、兼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对所辖资产帐、物、卡相符率达100%;履行岗位职责,并按职责权限进行实物跟踪,及时调整账目、管护人、存放地点等;具体办理相关资产申请、报批、货到验收、日常资产领用等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
1、一般资产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三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易改变原有形态的资产(参照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2、具有文本特征及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苗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鉴于树木生长年限越长价值越高属性,固定资产管理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划分类别按教育部固定资产十六大类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调入价(包含其装卸费、货运费、保险费、安装费及相关税费等)计价。
2、对于自制仪器设备或新建建筑物等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自制、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扩建、改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扩建、改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入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及相关税费等费用计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价款计价。
6、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待实际价值确定后计价。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或评估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第九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1、经过学校董事会研究,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原单台(套)设备增减配件、补充配套设备等或改造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与验收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新购建固定资产均须申报年度经费预算,并经分管资产校长审批;重点建设立项组织校内外专家、相关部门、使用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预算外购置,确需购置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准购预算均由校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对于购置大型、精密贵重或大批量仪器设备、家具、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共同组成招投标小组,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招、投标项目竣工、货到验收,均由牵头单位组织购建单位、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验收,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指标等进行勘验、测试和数量清点,可分为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试运行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一般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打印条码标签等;重大购建项目还应由牵头单位起草、参与验收相关专家、单位验收人(资产管理员)签署意见,共同形成验收报告。并做好质量回访、反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使用管理责任;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房屋建筑物定期勘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图书资料发现破损及时修复保持完整;各类家具、生活服务设施,分管部门经常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等。
第十五条  落实校、院资产二级管理体制各自的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于资产使用过程,玩忽职守,造成资产丢失、损坏等行为者,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同时,要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的连带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涉及单位之间调拨、校内外借出等情况,须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对租、借固定资产,由租、借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租、借;对回收租、借资产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任何损伤、损坏情况,否则进行经济赔偿;租借所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务。
第十八条  对于长期闲置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办理实物退库手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整或调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应有的作用与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有关规定:
1、学校机构调整,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原资产管理单位(部门)共同进行资产清点,核实无误后,办理退库或部门间资产交接手续。
2、资产管护人工作调动、离职,应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交接本人名下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请示单位负责人进行内部调整,并在《离职员工交接表》部门意见栏处签署意见,由管护人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交接审核及调(销)户手续,方可工作调动、离职。
3、资产管理员本人岗位发生变动、离职,要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人员见证下,办理相关资产管理工作、本人名下资产移交手续,完毕后方可离岗。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向外单位无偿调拨、出售、投资等;学校内部常态报废、报损、报失等。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可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按报损处理;丢失的按事故处理意见并遵循相关规定经济赔偿后注销;属报废报损固定资产,须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即填写《固定资产处置(销账)申请单》,送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上报分管校长批复;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批复意见组织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资产处置。若有价值收入,足额上交财务;同时,依据《固定资产处置单》信息进行资产账务注销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理、适量储备通常用固定资产实物是保证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物质基础;同时,健全库存物品帐、物、卡、编码管理手续,进行分类分库管理,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立库存资产账户,以便资产调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霉等措施,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全校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状况,定期组织全校范围内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出台《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各单位(部门)密切配合执行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资产清查扎实有效,通常采取各单位(部门)以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相关人员组成资产自查小组,自行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后,书面提交清查验收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落实具体核查工作并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或日常不定期抽查、核查过程,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酌情商榷处理;力求做到总账、单位分户明细帐实相符率达100%,同时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明细帐目相符。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结束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提请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分析报告,为学校决策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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