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用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2〕第20号)和《山东英才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实训)用房是指二级学院本、专科生,按照实践教学计划要求安排的实验(实训)用实验室、实验准备室、技能训练实训室、陈列室、标本室、画室、琴房、舞蹈(练功)房、体育训练房、教学机房等其它相关辅助用房。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实训)用房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各单位实验(实训)用房的具体调配;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全校实验(实训)用房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对各单位(部门)实验(实训)室及其设备、附属设施等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保障实践教学正常运行等。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实训)室,均为实验(实训)用房的直接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总量,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实训)用房分配使用进行具体安排;负责落实实验(实训)室管理责任制,保障实验(实训)室内设备、配套设施、水、电、暖、气体等安全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修与报修。
第五条 学校根据目前学科专业课程门类实践教学任务(含课外学生创新创业技能训练等)、网络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等需求,统筹考虑安排各单位(部门)实验(实训)用房面积。
第六条 对实验(实训)课程较少未形成规模的部分二级学院或有特殊实验(实训)要求的单位,可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的实际需要分配实验(实训)用房。
第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规定,学生实验用房标准为(实用面积)3㎡/生×学生数×系数[ ]。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座位数按照大于7座/百名学生,实验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按照大于10台/百名学生的标准配置,所需用房面积由学校统筹考虑分配。
第八条 学校设置的共享实验(实训)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使用,委托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定额面积及管理办法,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1]系数=实验学时比例/最高实验学时比例。实验学时比例=总实验学时数/总学时数 ,此实验学时数不含在公共实验用房内开设的实验课程,有研究生实验的学院,研究生数按1∶2折算成本科生数,并按照研究生实际开设公共实验的课时数计算。